以案释法贪小便宜盗窃天麻,价值虽小也

有人因心底的贪念、想不劳而获,认为盗窃价值小,不违法,而伸出“第三只手”,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禁为自己的小聪明暗自窃喜,心存侥幸,却不知“伸手必被抓”这个道理。

案情回顾

近日,彝良县公安局龙安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其自家地内种植的天麻被盗,请公安机关处理。

接报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工作,查明系违法人员李某(男,汉,39岁,龙安镇人)认为李某某家地内种植的天麻没有人看守,便想着不劳而获盗窃李某家天麻4个,价值约30元。违法人员李某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神不知鬼不觉,但他没有想到: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盗窃天麻的违法事实。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彝良警方对李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即便盗窃价值不大的物品,

但多次盗窃的行为

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这样的“小”偷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

彝良警方提示

群众日常侵财防范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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