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诊所人被判刑罚款只因诊所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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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负责人被判刑!,非法渠道要远离!

近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宣布一项判决,某中医诊所实际经营者刘某民因销售假药罪,受到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判决情况予以通报,以儆效尤,供医疗机构参考。

判处拘役6个月,10倍罚款

年4月至7月,刘某民通过非法渠道(无供货方购进资质和相关票据),购进假药“特效骨筋痛”、“麝香杜仲天麻丸”销售。

事件

山西省平遥县两诊所销售的风湿消骨镇痛宁被检出醋酸泼尼松等5种化学药品,特效骨筋痛和麝香杜仲天麻丸胶囊分别被检出醋酸泼尼松等4种化学药品及和双氯芬酸钠等2种化学药品。

被依法认定上述三种药品为假药,平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平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民做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刘某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元;

2.追缴违法所得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4.禁止被告人刘某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5.责令被告人刘某民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6.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民支付所销售的假药价款10倍赔偿金,共计元。

8大易混误区,避免踩雷

现在有些基层诊所盈利微薄,想丰富收入可以理解,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清楚相关政策才能避免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可以有效避免踩雷。

什么是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例如,在中成药中添加西药成分。比方说,降糖类的添加二甲双胍,降压类的添加氢氯噻嗪等。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以A类原材料代替B类原材料生产的违法行为,涉嫌原材料冒充也是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例如,国家药监局已经禁用某类药品的药用标准,用这些被禁药品制作就是假药。其次,国家已经停产停用了的药品,如果私下还能买到,也是销售假药。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医疗机构在进药时要仔细询问,没有拿到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属违法行为,没有达到检验要求擅自销售也是违法行为。3.变质的;

销售变质药品,相当于销售假药。4.被污染的;

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甲氨蝶呤注射液被微量长春新碱污染,就是按照假药论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此类情况大多出在药品宣传上,在宣传推广时夸大适应症、不相关的疾病也宣传能干预,也是按照假药论处的。

售卖“假药”终归是害人害己。传统销售渠道监管未来越来越强,医疗机构想避开市场监管环节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而且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最终医疗机构和负责人也要承担应负的责任。

如今,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开展专项检查诊所、医院药品器械购进、使用的整治活动,例如说今年4月,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印发了《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查看医院是否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资质及合法票据,并做到票、账、货相符,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问题。

越来越严格的专项检查也是一种提醒,希望医疗机构能在规范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经营水平。

我们知道,村卫生室的药品购入渠道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在实行基药改革以后,村医就只能统一在卫生院采购药品,不能自行购入药品,再卖给患者从而赚取差价了。

村医一定要警惕,在诊所、药店等其他渠道买药再加价卖出,是非法行为。

最近,山东就有一家村卫生室,在诊所买了中药,加工给患者服用,因此被罚了35万!

一、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药,被罚35万!

年5月1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一村卫生室的上诉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年4月,山东栖霞某村卫生室,先后从某内科诊所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给李某某等十名患者,货值元,并在为患者李某某诊疗过程中使用了一瓶市场价格10.8元/瓶的甘露醇注射液。以上货值共计:.8元,卫生室违法所得.5元。

村卫生室提供不出其购进的上述中药饮片和甘露醇注射液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

于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村卫生室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七倍(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30元;

3、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0.5元,上缴国库。

此后,村卫生室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卫生室医生衣某开具处方后,由其妻子个人去内科诊所,代患者购买药品。

但根据调查,某内科诊所与卫生室以月结的方式结算销售中药饮片的药品费用,并以支付费用的30%计利润由双方平分为事实。因此,卫生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这为村医敲响了警钟:

1、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2、如果以个人名义为患者购买药品,不得从中赚取盈利。

3、购买药品时,务必保存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

二、正规渠道购药价格高于药店?村医另有苦衷

据健康时报报道,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的村医在购药上左右为难:按规定,村医要到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但有些药品的价格高于当地药店零售价,村民埋怨他多赚村里人的钱了,但是不采购药品,他又担心村里一些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缺药停药。

比如,硝苯地苯缓释片镇上卫生院采购需要15.45元,但药店零售价只卖10元。

卫生室药价比药店高的例子并不少见,因此,村民不仅不愿意去卫生室看病,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投诉卫生室的情况。

但实际上,镇卫生院采购价就是15.45元,给村卫生室的药都是零差价。同时村卫生室也没有通过购药差价来获取盈利。

但村民并不了解这个情况,从而引发了很大的误解,甚至认为村医昧着良心赚黑心钱。村医有口难言!

药店采购药品的渠道与村医不同,药店可以与药企直接合作,不少药价都可以压低。但村卫生室的唯一购药渠道就是当地镇卫生院。

因此,是卫生院购入的价格较高,才使得基药价格虚高,从而导致了村医的两难困境。

三、药价贵、工资低,村卫生室买不起药了!

据媒体报道,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村医去年的绩效工资还没发完,加上已采购的药品价格贵,卖不出去,都积压在卫生室里,村卫生室入不敷出,村医们已没有钱再采购药品了。

可见,药价过高引起了一个恶性循环:村民不愿买,药当然卖不出去,于是村卫生室就亏空,不仅买不起药了,村医也发不上工资。

多位村医表示,他们此前收入只有每年年末的绩效工资,有时还延迟发放。基本工资是从今年才开始有的,每人每月千元左右,只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看来,村医的药价购入过高问题,必须要得到解决了。

在此过程中,仍然要保证药品采购的合规合法。此前镇卫生院主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统一招标与采购药品,现在,医保主导议价的部分药品则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采购。

放眼全国各地,降低村卫生室购药价格,也是解决村卫生室资金周转不灵的一大重要途径。

四、国家规定:药价下降,收入提升,卫生室有钱采购药品了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

会议指出,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

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信息:

1、国家正在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控制药品价格,目前已有不少成效。未来,药品采购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2、药品耗材价格降低,无疑减轻了老百姓的看病负担,群众对医生的满意度将进一步提高。

3、药品价格低了,医疗服务价格却提升了,那么村医的诊疗收入会有所提升。乡村医生,即将涨薪了!

4、医疗服务价格的提升还意味着村卫生室的负担减轻了,卫生室有更多盈余去采购药品了,同时药品的采购价格更低,村医不再担心自行垫付了。这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可见,国家正在大力落实相关政策,助力基层药品价格下降,并同时提升村医收入。

此外,小褂还提议,相关部门还要严查药品采购环节中的各种腐败问题,彻底让基药采购透明化,不能让不法分子中饱私囊。让村卫生室的资金灵活周转起来,别让基层村医发不上工资,也别再让药价虚高使村医饱受群众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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